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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宣传月特辑 | 用民法典保护夫妻共同财产

温州检察 2024-03-19

第2002期

民法典宣传月

民事检察官办案札记


在民法典颁布三周年、第三个“民法典宣传月”活动开展之际,温州市检察院特开设“民事检察官办案札记”专栏,通过分享检察官的办案故事,从民事检察视角,讲述检察机关履职办案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施行的生动故事,让《民法典》这部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”,走进群众身边、走进群众心里。


本期将由瑞安市检察院的简嘉奇分享他的办案故事,赶紧来看看吧!



简嘉奇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



一份申诉,牵涉出跨时三年有余的维权监督。


2021年初,我收到本院控申部门转交的一份申诉材料。初步审查材料后,我拨通了申诉人庄婆婆的联系电话。庄婆婆称其丈夫老陈亡故后,法院执行了死者遗产以及夫妻共有财产。在《民法典》正式实施之初,这起牵涉到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案件引起了我们的注意。


两起案件,交织出复杂的财产共有和继承关系。


案件关键人老陈因病亡故,但围绕他的死亡,发现有两起民事案件交织着千丝万缕的联系。通过调查取证,我们发现老陈公积金账户内有20余万余额,同时,庄婆婆还提起了继承权纠纷诉讼,但老陈名下的公积金已经被法院执行,老陈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。


我们敏锐地发现该起民事执行案件的关键问题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十三条规定,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,具有民事权利能力,依法享有民事权利,承担民事义务。根据《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第二十五条规定,老陈在世时获得的住房公积金,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在其死亡后应先进行财产分割,进入财产继承程序后再执行。老陈因病亡故后,其民事权利能力已经丧失,不能直接执行他名下的财产。老陈公积金账户内遗留的余额有一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应当与庄婆婆分割享有;剩余的一半则属于老陈的遗产,应当等待继承人分配。通过调取相关的公积金、户籍等书面证据,我们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。


三年维权,终拿回属于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。


“没有你们,我拿不到这14万。” 收到法院执行回转后交付的十余万元,庄婆婆特地打来电话,语气中有大石落地的放松。作为继承人以及被执行人家属,庄婆婆终于取回了属于她的那份遗产。维权之路,终得圆满。我们也倍感鼓舞,努力依法践行《民法典》,始终不忘初心,守望公平正义。





来源:第四检察部审核:汪 伦监制:张 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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